什麼是未成年子女親權的「酌定」與「改定」?法院的判斷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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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未成年子女親權的「酌定」與「改定」?法院的判斷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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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別有規定外,當事人對丁類事件,亦得於請求法院裁判前,聲請法院調 解。 衡諸常情,人通常不喜歡自揭傷疤,特別對社經地位較好的人而言,更是如此。 筆者在本文中大膽自揭過去傷疤,為的就是不希望其他跟我有類似處境的未成年子女,要因為憲判8這個被眾多法律實務工作者評為「因人設事」的判決,而在小小年紀就被迫站上法庭,並且直接陷入必須向父親或母親一方表示忠誠的兩難議題。 信義律師深耕桃園、中壢地區,對於每任何法律訴 訟案件,事務所每一位律師都是以當事人最有利的方向來去進行訴訟答辯,靠著三十幾年來的訴 訟經驗以及全方位的服務團隊來研究案情,找出對客戶最有勝算的訴訟方式。 夫妻之間協力經營家庭關係、撫育孩子,本來就是相當不容易的事情。 如今隨著婚姻畫下句點,雙方須從「一個家庭」的「夫妻」身分,轉變為「兩個家庭」的「父母」身分,繼續一起為孩子努力。 在孩子成長的過程中,父母雙方的支持陪伴、物質資源的提供、生活及就學環境的安排等等,都需要周延且詳細的考慮。
未擔任主要照顧者之一方必須準時接送未成年子女,如因接送過程中發生任何必須遲延之狀況,則需主動通知他方因應。 部分家事調查官在報告中會提及,如遲誤一小時以上時間未到約定會面交往地點接走未成年子女者,為免未成年子女等待過久及避免主要照顧者之不便,該次會面交往即視同取消,然這是家事調查官會給的建議,法官最終是否會  採用,端視承辦法官在案件中之觀察。 在夫妻離婚時,應由哪方行使未成年子女的親權,一向是極為重要的課題,若雙方無法達成協議,或即使達成協議,但是雙方協議結果不利於未成年子女、未盡保護教養之責時,法院可以自行依職權、社福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聲請,考量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決定應由哪一方行使親權,以及行使親權的內容為何。 有關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事件,法院為審酌子女之最佳利益,得徵詢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請其進行訪視或調查,並提出報告或建議;法院對斟酌前項調查報告為裁判前,應使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法院認為必要時,得通知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相關人員於期日到場陳述意見,家事事件法第116條定有明文。 可見家事事件對法院來說誠然是「重災區」,家事事件所涉及的又是一個家庭在撕裂後的重建,在撕裂後家庭成長的孩子的身心健康,更是影響到可能未來會預見的到的刑事案件,畢竟家庭的破碎、父母及充滿敵意的隔代教養、家庭暴力等,在在影響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家事法官所肩負壓力之重,除了沈重案件量外,還必須有一顆天下父母心。 另外,使未成年子女陳述意見,非僅簡單聽取其意見,於未成年子女有表達自己之意見時,法院必須認真考慮其意見,並引導未成年子女說明對其意見是如何考慮,以免聽取其意見流於偏頗。 原則上單方取得監護權的家長,並無法直接幫子女改姓,還是要經過原本子女從姓的父或母同意,而無法直接辦理變更。
在司法實務上遇到離婚案件,通常會一併的了解「那你們有沒有未成年子女?」。 惟須注意的是,保護令聲請的款項諸多,當事人可能在一開始遞狀的時候因為情況的考量或狀況緊急未加以考慮,以至於漏未聲請某些款項這狀況。  面對這樣問題,其實不需要太過於擔心,聲請人(即聲請保護令之人)可以在程序中為變更追加之前未聲請之款項;即便在保護令核發後,若有發生新的暴力事實,可以再為追加或延長保護令,但這會有再次開庭的狀況,由法官介入了解狀況再決定是否核發新款項或予以延長保護令期限。 依家事事件法33條規定,當事人就未成年子女在其離婚後的監護權議題已達到相當之共識,可合意請法院裁定,此時程序即終結。 親權原則上是由父、母親共同行使,若父母離婚時,可以依父母雙方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擔任,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可以請求法院酌定之。
由是之故,他能夠明白我為何深陷痛苦難以脫離,進而為我延請一位相當資深的臨床心理諮商師,進行長達數年的心理諮商,希望能夠讓我稍微從父母婚姻無以為繼的痛苦中有所開解。 2、 寒假期間:除農曆春節期間外,另外給予五至七日之連續不中斷之時間,使未任親權之一方與未成年子女共度。 seo 1、 農曆年節期間:區分民國年單數年及雙數年之除夕、初一、初二,分別由父或母之一方能接回未成年子女共度春節。 吳汶祁,跨國非法移送或留置子女事件之探討-以英美案例為中心,東海大學法律學系研究所碩士論文,2011年。
法治國的家庭主婦,台大歷史所碩士、政大法科所碩士。 生平最愛讀書求知,為維持生計與賺取學費,多年來曾任公職與兼職譯者。 自從以德國法官法之法律史研究為主題,取得法學碩士以來,在操持家計之餘,仍持續各種法律議題的探索。